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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案号:(2025)沪0101刑初551号

被告人曹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本院已于二〇二五年七月八日作出(2025)沪0101刑初551号刑事判决,现判决已生效。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违法所得应予追缴。
被告人曹某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七千五百元,审理阶段已退缴。其中人民币七千元系上游犯罪被害人杨某被骗钱款。为执行生效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违法所得应予追缴(已退缴),其中人民币七千元发还杨某,人民币五百元予以没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袁伟民(章刘岚)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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