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左某,女,1974年6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庐江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住江苏省昆山市;因盗窃行为于2024年7月2日被某某局1处行政拘留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4年8月12日由某某局2某某局3决定取保候审;后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4年9月12日被某某局4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5〕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某犯盗窃罪,于2025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左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左某于2024年6月至7月间,先后多次在江苏省昆山市、苏州市及本市商场内,趁营业员不备之际,从货架上拿取商品后放入随身携带的拎袋内离开。具体分述如下:
2024年6月19日,在昆山市的XX铺内,窃取电话手表1块,后于同年7月1日被公安民警抓获,次日被某某局5处行政拘留7日。
2024年6月21日,在苏州市内,窃取迷你绿色卡通收纳包1个(价值人民币199元)。
2024年6月24日,在苏州市的XX店铺内,窃取木梳1把(价值人民币198元)。
2024年6月27日,在某某中心北区B1层XX店铺内,窃取玩具盲盒2个(共计价值人民币107元)。
2024年7月1日,在苏州市内,窃取红色背包1个(价值人民币169元)。
2024年7月27日,在本市黄浦区的XX专柜内,窃取单色小眼影318晨光蔷薇1颗、单色小眼影307狂欢派对1颗、茶灵经典眼精华1瓶、凯卓滋润护唇膏2支、艾索菲白松露臻奢定格精华1瓶(共计价值人民币2,518元)。
某某局6某某局3经侦查,于2024年8月11日电话通知被告人左某,左某自行到派出所,交代了盗窃盲盒的事实,后经教育承认了盗窃红色拎包及木梳的事实,次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12日,某某局4民警在被告人左某住处将其人赃俱获。到案后,左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盗窃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左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左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左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左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左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左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9月12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左某退赔违法所得给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