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裁判文书
本文被赞0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5)沪0101执408号

申请执行人:高某,女,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执行人:冯某,女,198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原告高某与被告冯某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沪0101民初618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冯某于2024年12月31日之前归还原告高某借款人民币144,000元及利息等。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告冯某未自觉履行,权利人高某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冯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查明,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代管款凭证等为证。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裁定如下:
本次(2025)沪0101执408号执行程序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程  珊
  审  判  员 张恺翔
  审  判  员 顾爱彬
  书  记  员 张航令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法律适用不统一建议:

相关案号:

建       议:

您是第1083296852位访客
版权所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copyright© 2006-2023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09049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