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某,男,196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执行人:卢某,男,198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沪0101民初2827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依法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陈某偿还人民币3000.0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执行费50.00元,并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和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卢某银行存款人民币3050.00元和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或者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 二、上述钱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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