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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5)沪0101执470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7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
被执行人:申某,男,198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嘉峰镇殷庄村街北区。
原告李某与被告申某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24)沪0101民初8976号民事判决确认:被告申某应给付原告李某19,400元及利息。民事判决生效后,被告申某未自觉履行,权利人李某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申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查明,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工作记录等为证。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裁定如下:
本次(2025)沪0101执470号执行程序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一鸣
  审  判  员 巢  炯
  审  判  员 田亚敏
  书  记  员 杨  颖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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