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裁判文书
本文被赞0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5)沪0101执8164号

申请执行人:某某中心,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楼。
法定代表人:郎某,主任。
被执行人:张某,男,196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执行人:赵某,女,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沪0101民初13690号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某某中心偿还人民币174,153.49元,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2,512.30元,并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和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某、赵某银行存款人民币176,665.79元和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二、上述前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郭  颖
  书  记  员 钟  逸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八日
法律适用不统一建议:

相关案号:

建       议:

您是第1089517839位访客
版权所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copyright© 2006-2023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09049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