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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5)沪0101执89号

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1,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邓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某某公司2,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章某,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某公司1与被告某某公司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4)沪0101民初1991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某某公司2应给付原告某某公司1钱款人民币81,660.00元及利息等,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告某某公司2未自觉履行,权利人某某公司1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某某公司2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若干银行账户,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代管款凭证等为证。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次(2025)沪0101执89号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巢  炯
  审  判  员 葛少帅
  审  判  员 唐希之
  书  记  员 王彦杰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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