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女,196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业主大会,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某某公司1(委托人:陆某),某某委员会主任。 负责人:某某公司2(委托人:涂某),某某委员会副主任。 原告冯某与被告某某业主大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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