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裁判文书
本文被赞0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5)沪0101民初5150号

原告:冯某,女,196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业主大会,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某某公司1(委托人:陆某),某某委员会主任。
负责人:某某公司2(委托人:涂某),某某委员会副主任。
原告冯某与被告某某业主大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汤峥鸣
  书  记  员 赵夏君
    二〇二五年四月九日
法律适用不统一建议:

相关案号:

建       议:

您是第1077993674位访客
版权所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copyright© 2006-2023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09049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