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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5)沪0101民初6435号

原告:黄某1,男,196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曾某,女,1975年4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原告:宋某,男,200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原告:黄某2,女,1996年4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黄某3,女,195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叶某,女,198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施某1,男,198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施某2,男,201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理人:施某1(系施某2父亲),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上述八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女,197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黄某1、曾某、宋某、黄某2、黄某3、叶某、施某1、施某2与被告张某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张某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汤峥鸣
  书  记  员 赵夏君
    二〇二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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