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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保全申请人:高某1,男,198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高某2,女,195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上述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某律师事务所1律师。
被申请人:吴某,女,196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某某律师事务所2律师。
吴某与高某1、高某2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1日作出(2025)沪0101民初7369号民事裁定,立即冻结高某2、高某1的银行存款4,083,754.14元,冻结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高某1、高某2于202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高某1、高某2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高某1、高某2名下价值4,083,754.14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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