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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5)沪0114执5126号

被执行人:曾某,男,198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曾某盗窃罪一案,嘉定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04月09日作出的(2024)沪0114刑初29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涉财产部分及移送执行书确定:曾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曾某退赔被害人郭某人民币一千四百四十元,被害人袁某人民币七百元。本院于2025年05月2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
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某某机构1、某某机构2、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数个银行账户、财付通及支付宝,其中仅有零星余额。
以上事实,有财产移送清单、司法网络财产查控反馈表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材料为证。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案件的实际执行情况,可依法终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沪0114刑初296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唐  震
  审  判  员 王  蓉
  审  判  员 毛  华
  书  记  员 沈晓斌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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