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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5)沪0114执保154号

申请人: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213号某某银行大厦17层B、C单元。
被申请人:邓某,女,1983年7月2日生,瑶族,户籍地广西省梧州市蒙山县。
某某公司与邓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某某公司于2024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邓某下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38,157.64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邓某名下价值人民币138,157.64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严林林
  书  记  员 周晓琼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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