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吴某,男,1987年2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松溪县。 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吴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判。审理中,因被告下落不明,需转为独任制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宋健独任审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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