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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5)沪0114民初26542号

原告:张某,男,1976年8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兰陵县。
被告:赵某,男,1980年11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西华县。
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张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到庭参加庭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宋  健
  书  记  员 陈晓花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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