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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5)沪0114民初21760号

申请人:某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
负责人:陈某,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某、童某,员工。
被申请人:江某。
原告某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与被告江某、吴某、蔡敏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某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535,166.57元或不足部分查封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某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以自有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某价值535,166.57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195元,由某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保全期限为: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银行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为三年。)

  审  判  员 初德元
  书  记  员 严盈盈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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