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某,男,200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 被告:某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吕某。 原告韩某与被告某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8日立案。原告韩某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经催缴无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韩某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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