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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5)沪0114民初31095号

原告:林某,女,200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平潭县。
被告:张某,男,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桐城市。
原告林某与被告张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8日立案。原告林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催缴后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林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史建颖
  书  记  员 王  豪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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