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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5)沪0114民初3109号

原告:陶某,男,1998年7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系原告母亲),女,1975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某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蔡某。
原告陶某与被告某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陶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陶某负担。

  审  判  员 秦春辉
  书  记  员 王  豪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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