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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决定书
案号:(2025)沪0115刑更8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收监执行决定书
(2025)沪0115刑更8号
罪犯黄某,女,1975年7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庆丰村六队朱家宅XX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庆丰村六队朱家宅XX号。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27日作出了(2023)浙0105刑初1029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罪犯黄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罪犯黄某患有非临床治愈期的恶性肿瘤,不宜收监执行,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21日决定将罪犯黄某暂予监外执行。2024年3月7日,罪犯黄某被依法纳入社区矫正,后经手术治疗,肿瘤分期早,治疗效果好,目前未见肿瘤复发或转移,也未进行放化疗等治疗,社区矫正机构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书面提请本院对罪犯黄某予以收监执行。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于2025年4月2日出具沪浦检收提意〔2025〕7号《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经查,罪犯黄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刑期未满,应收监执行剩余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将罪犯黄某收监执行。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四十九条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具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收监情形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执行地或者原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建议,并将建议书抄送人民检察院。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在收到建议书后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将决定书送达社区矫正机构和公安机关,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决定收监执行的,由公安机关立即将社区矫正对象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收监执行。
监狱管理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决定收监执行的,监狱应当立即将社区矫正对象收监执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八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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