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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81年11月20日出生于上海市,XX,大专文化程度,自由职业,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4年12月23日被某某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曹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由某某中心1指派。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5〕15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2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曹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4年10月15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在本区黑匣子剧场后台,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被害人K放在椅子上价值人民币5,533元的iPhone15pro256G移动电话1部。
2024年12月23日,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某预缴了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K的陈述,证人韩某的证言,公安机关调取、出具的接受证据清单、案发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某某中心2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结合退赃退赔情况,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依法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违法所得责令退赔,不足部分予以追缴后发还被害人(已退赔)。
被告人李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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