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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案号:(2025)沪0115刑初284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男。因本案于2025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25年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花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5〕24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5年9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及由上海市浦东新区指派的辩护人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为实施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缅甸克伦民族联盟在缅甸妙瓦底雷格高地区莫爱河附近设立环亚园区。环亚园区系封闭园区,为诈骗团伙提供犯罪场所、统一食宿、武装庇护等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环亚园区内有云顶集团、鸿福阁、TNT等多个诈骗团伙,在园区物业的服务保障下针对境内外不特定多数被害人实施“杀猪盘”等诈骗行为。
2024年10月至2025年2月期间,被告人周某进入环亚园区“正大公司”,为公司同伙针对欧美等外国地区人员实施“杀猪盘”等电信网络诈骗提供聊天引流等帮助。
2025年3月20日,被告人周某被泰国移民局移交给某某机关。目前被告人周某尚能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同案关系人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周某的园区地图辨认材料、被告人周某的供述、境内轨迹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资料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参加境外诈骗犯罪团伙,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且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属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被告人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周某的辩护人提出:周某系从犯,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获利较少且积极退赃,又系初犯。综上,希望法庭对周某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环亚园区位于缅甸东部克伦邦的妙瓦底镇,园区内设有办公、娱乐、住宿、餐饮、医疗等区域,园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多个实施跨境诈骗等犯罪活动的团伙入驻于该园区,该园区通过派驻武装安保人员、提供食宿、提供网络技术等方式为入驻园区的犯罪团伙提供武装庇护、条件保障、人员管理等服务。
2024年10月至2025年2月,被告人周某偷渡出境至上述缅甸妙瓦底的环亚园区,加入实施跨境诈骗活动的犯罪团伙,该团伙主要针对境外被害人,使用话术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以投资理财为名骗取被害人钱款。其间,被告人周某在上级主管人员的安排下,主要负责引诱被害人聊天等工作,为后续骗取被害人钱款提供帮助。
2025年2月中下旬,缅甸方人员对环亚园区进行清查,对被告人周某等众多非法入境人员集中安置;同年3月,公安机关组织人员赴泰国湄索机场分批次接收泰国移民局移交人员;同年3月20日,被告人周某经上海市浦东国际机场入境。被告人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审理中,被告人周某在家属帮助下向本院积极退赃。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同案关系人李某1、龚某、魏某、卢某、李某2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周某的园区地图辨认材料等,证实被告人周某在从事诈骗等事实。
2.境内轨迹信息查询,证实被告人周某的境内轨迹情况。
3.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工作情况,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周某的到案情况。
4.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周某的身份情况。
5.被告人周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行为,一年内出境赴境外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在涉案共同诈骗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对被告人周某予以减轻处罚。退赃退赔等情况,本院在量刑时予以一并酌情考量。辩护人的部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3月20日起至2026年9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奚燕云
  人民陪审员 王  栋
  人民陪审员 陆芳芳
  书  记  员 佘晓民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律适用不统一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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