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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案号:(2025)沪0115刑初206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康某,男,1974年4月19日出生于四川省资阳市,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2024年5月30日因盗窃被某某局1处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犯传播性病罪于2025年5月27日被羁押,次日由某某局2取保候审,2025年6月18日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由某某中心1指派。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5〕17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某犯传播性病罪,于2025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涉及个人隐私,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康某及其辩护人王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5年3月18日9时许,被告人康某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与卖淫女杨某某谈妥80元嫖资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内以性交的方式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2025年5月27日,被告人康某因涉嫌嫖娼的行为被民警抓获,到案后主动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康某预缴了罚金。
公诉机关当庭变更指控,认定被告人康某具有自首情节。
上述事实,被告人康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公安机关调取、出具的HIV抗体确证检测报告单、免费抗病毒治疗知情同意书、艾滋病病毒确证阳性结果告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相关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案发及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某某中心2HIV抗体筛查结果报告,被告人康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当庭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仍进行嫖娼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康某犯传播性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康某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审理期间预缴罚金,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依法予以采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康某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康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马翠华
  书  记  员 秦慧娴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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