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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案号:(2025)沪0115刑初222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男,1998年12月16日生,出生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XX自治州,苗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因本案于2024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25年1月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曹某,某某律师事务所1律师。
被告人黄某,男,2000年12月10日生,出生地云南省曲靖市,XX,初中文化,户籍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因本案于2024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25年1月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某,某某律师事务所2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5〕19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黄某犯诈骗罪,于202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黄某及本院通过上海市浦东新区分别指派的辩护人曹某、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4年9月起,陈某(另案处理)等人组织被告人谢某、黄某等人,在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战隼CS户外拓展基地区域进行网络直播赌石活动,分别负责主播、水军等工作,共同诱使他人向特定账户付款转账,实际以控制切石结果等手段骗取钱款。经审计,2024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谢某、黄某共同参与期间致被害人曾某、宁某等人损失金额共计人民币12万余元。
2024年12月10日,被告人谢某、黄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本院审理期间,谢某、黄某分别退赃退赔人民币29,910元、1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曾某、宁某等人的陈述、相关转账凭证、证人陈某、王某、徐某等人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信息载图、审计报告、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辨认材料、案发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谢某、黄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两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本院审理期间,两名被告人能够退赃退赔,有一定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均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被告人谢某、黄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俊英
  书  记  员 周馨怡
    二〇二五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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