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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案号:(2025)沪0115刑初46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龙某,男,1992年9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双峰县,XX,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因本案于2024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欧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5〕3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25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某及其辩护人陈某、欧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4年8月,同案关系人吴某(居住于本区,另案处理)为帮助濮某办理贷款业务,通过中介刘某、朱某(均另案处理)介绍,在被告人龙某处制作购买了濮某的离婚证、户口簿、离婚协议。经鉴定,上述检材中“某某局1户口专用”“某某局1某某局2婚姻登记专用章”均系伪造。另从被告人龙某住处查获各类证件若干,其中,“某某委员会医师执业注册专用章”“某某局3”“某某局4证书专用章(1)”“某某局5”四枚印章均系伪造。2024年10月17日,被告人龙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被告人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关系人吴某、刘某、朱某的供述、证人濮某、王某等人的证言、相关转账记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同案关系人朱某与刘某的聊天记录、某某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某某局1某某中心鉴定书、案发及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被告人龙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被告人龙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具有坦白情节,对其可从轻处罚。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退缴了违法所得1万余元,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龙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10月17日起至2025年5月16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龚德华
  书  记  员 刘  沛
    二〇二五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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