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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案号:(2025)沪0115刑初51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赖某,男,1998年12月20日生,出生地福建省龙岩市,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因本案于2024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25年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5〕3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犯诈骗罪,于202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发现本案存在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某及其辩护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因对赖某作精神病鉴定,本案中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4年5月至2024年7月,被告人赖某虚构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投资可获分红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姚某共计人民币48万余元。同年12月25日,赖某以其他案件被害人身份由民警通知至公安机关,后被当场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害人陈述、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司法鉴定意见书、案发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赖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赖某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赖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提请法庭对赖某定罪处罚。
被告人赖某及其辩护人对上述指控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赖某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并患有精神抑郁,请求法庭对赖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4年5月至2024年7月,被告人赖某虚构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投资可获分红等事实,骗取被害人姚某共计人民币48万余元,自述用于赌博活动等。
2024年12月25日,被告人赖某由民警以其他案件被害人身份为由通知至公安机关,后被当场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经鉴定,被告人赖某患有抑郁发作;对本案应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应评定为具有受审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姚某(住本市浦东新区)的陈述、相关微信聊天记录,证实2024年5月开始,战友赖某联系其称要做劳务业务,但他没有钱,让其投资,赚了钱对半分。其从5月28日至7月16日,赖某以多种理由让其转钱,其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共计转账给赖某60多万,期间赖某也转账过其7万余元,说是公司收到的钱,但赖某马上又会找各种理由说是公司继续需要用钱、需要续签合同扩大规模等让其继续投资,其收到赖某的钱后就会打给他更多钱。7月21日,赖某向其坦白钱都被他赌博输掉了,其催赖还款,但没用,后于同年10月18日报案。
2.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支付宝转账记录等,证实被告人赖某从被害人姚某处骗取的钱款金额。
3.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赖某患有抑郁发作;对本案应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应评定为具有受审能力。
4.案发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赖某的到案经过。
5.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赖某的身份情况。
6.被告人赖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赖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从宽处理。辩护人请求对赖某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赖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12月25日起至2032年6月24日止。)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俊英
  人民陪审员 张  娟
  人民陪审员 曾  晖
  书  记  员 周馨怡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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