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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1,男,2000年11月25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务工,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本案于2024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许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5〕3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1犯开设赌场罪,于2025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1、辩护人许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4年1月起至案发,被告人陈某1同刘克、蓝伟杰等人(均已判决)以营利为目的,经事先预谋,共同在蓝伟杰提供的上海市浦东新区内,开设以“德州扑克”形式的赌博场所。被告人陈某1等人招揽唐某、陈某2、郭某1、霍某、戚某、冯某、孙某、费某1、陈某3、杜某、费某2、张某1、张某2、陈某4、董某、郭某2、王某等在上址聚众赌博,被告人陈某1等人负责兑换筹码、记账、赌资结算等工作,并按约定抽头获利。2024年3月21日,民警在上述地址当场查获赌博筹码若干。经查,被告人陈某1涉案赌资共计人民币174万余元。
2024年12月4日,被告人陈某1经民警电话联系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唐某、陈某2、郭某1、霍某、戚某、冯某、孙某、费某1、陈某3、杜某、费某2、张某1、张某2、陈某4、董某、郭某2、张某3、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聊天记录、相关照片、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清点记录、相关微信、支付宝交易明细、记账单、赌资计算表格、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资料、被告人陈某1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1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1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从宽处罚。陈某1已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被告人陈某1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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