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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案号:(2025)沪0115行初359号

起诉人洪某,男,1963年7月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起诉人洪某向本院提交行政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取缔闵行区域内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公共停车位的非法乱收费行为,并要求负责人作出公开道歉。起诉人诉称,闵行区莘庄镇雅悦路上设有多个公共停车位,并停放价格告示牌,只要有车辆进入停车位就会有人前来收取停车费。起诉人认为其有权享受在全国各地国家投资的城市道路上免费通行和停车的合法权利,某某委员会在属于城市道路的雅悦路上立牌收费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审查本院认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起诉人要求取缔某某委员会在闵行区域内城市道路公共停车位的非法乱收费行为的诉讼请求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起诉人作为公民个人并不具有直接针对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洪某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冯海花
  审  判  员 胡玲凤
  审  判  员 顾  悦
  书  记  员 王  嫣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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