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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5)沪0115民初84199号

原告:周某,男,1949年7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公司1,住所地某某试验区滨江大道2525弄25号C栋。
诉讼代表人:某某医院某某公司2。
原告周某诉被告某某公司1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周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周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佳琳
  书  记  员 刘辛志
    二〇二五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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