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公司1,住所地某某试验区世纪大道1500号1701B-1室。 法定代表人:叶某,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公司2,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告某某公司1诉被告某某公司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5日立案。原告某某公司1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某公司1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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