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某某公司2,住所地某某试验区临港新片区20幢118室。 法定代表人:邬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1,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某公司1,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 法定代表人:陈某2。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某某公司2与被申请人某某公司1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某某公司2于2025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某某公司1的银行存款34,000元(人民币,下同)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某某公司2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某公司1的银行存款3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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