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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5)沪0115民初95400号

原告:某某公司2,住所地某某试验区临港新片区20幢118室。
法定代表人:邬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1,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公司1,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
法定代表人:陈某2。
原告某某公司2与被告某某公司1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6日立案。原告某某公司2于2025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公司2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公司2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8元,减半收取计329元,保全费360元,由原告某某公司2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吴海燕
  书  记  员 陈  洁
    二〇二五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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