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公司2,住所地某某试验区临港新片区20幢118室。 法定代表人:邬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1,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公司1,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 法定代表人:陈某2。 原告某某公司2与被告某某公司1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6日立案。原告某某公司2于2025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公司2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公司2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8元,减半收取计329元,保全费360元,由原告某某公司2负担(已交纳)。
相关案号:
建 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