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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5)沪0115民初9038号

原告:某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某,男,1967年3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冯某,男,1984年6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常某,男,1957年3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某某公司诉被告盛某、冯某、常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需要,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陈佳琳
  书  记  员 刘辛志
    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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