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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5)沪0115民初9038号

原告:某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某,男,1967年3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常某,男,1957年3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某某公司诉被告盛某、常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200元,合计225元,由原告某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佳琳
  书  记  员 刘辛志
    二〇二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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