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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案号:(2025)沪0117刑初97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1,男。2012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6年1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至2017年4月2日止)。因本案于2025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赵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松江区指派)。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25〕9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1犯合同诈骗罪,于2025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某2,被告人张某1及其辩护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5年4月26日,被告人张某1从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租赁一辆牌照为苏AXXXXX的白色大众途观L汽车后,伪造行驶证等材料谎称该车为其妻子所有,并以人民币55,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价格出售给被害人宋某,现该车已发还某某公司。
2025年5月23日,被告人张某1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1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宋某的陈述及提供的微信账号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交易合同照片及机动车行驶证照片,证人李某、吴某、徐某的证言,接受证据清单、车辆登记信息、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提取笔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及支付宝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物品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车辆照片、发还清单、委托书及收条,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被告人张某1的多次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1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1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并据此建议对其从轻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1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5月23日至2026年5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张某1退赔被害人宋某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琴吴雅娟
  书  记  员 吴雅娟
    二〇二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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