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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案号:(2025)沪0118刑初5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严某,男,1989年7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宝山区。2020年12月9日因结伙殴打他人行为被某某局1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2024年1月11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某某局2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青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5〕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5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某、朱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某及其辩护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管辖。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根据被告人严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同案犯李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惠某、顾某、王某、杨某、刘某2、徐某、刘某3、刘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扣押笔录、清点记录、账单,上海抉隐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浦鉴云(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微信、某某银行流水,浏览记录截图、聊天记录截图、赌博平台及账号截图,工作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关于严某开设赌场案指定管辖的批复等证据指控:2023年3月至2024年1月间,被告人严某在“亚星”赌博网站开设“百家乐”赌博账号,并提供给李某(已判决)使用。李某在上海市宝山区某办公室等地,将上述“百家乐”赌博账号提供给王某、刘某2等人使用,并与之进行现金结算。被告人严某根据账号使用情况,再与李某进行结算,并从中抽头渔利。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严某伙同他人,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曾受过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审判。
被告人严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被告人严某辩称在指控期间没有提供“亚星”赌博网站账号给李某使用,也并未从中抽头渔利。辩护人还辩称本案证据不足,应宣告被告人严某无罪。
经审理查明:
2023年3月至2024年1月间,被告人严某在“亚星”赌博网站开设“百家乐”赌博账号,并提供给李某(已判决)使用。李某在上海市宝山区某办公室等地,将上述“百家乐”赌博账号提供给王某、刘某2等人使用,并与之进行现金结算。被告人严某根据账号使用情况,再与李某进行结算,并从中抽头渔利。
以上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严某的供述证实,其在侦查阶段及审查起诉阶段均表示其从不赌博,也不上赌博网站,否认与李某有过涉赌博事项的往来,不知道李某在玩百家乐。法庭审理过程中,其辩称在2021年初提供过赌博网站账号给李某,李某给其1万元,但对于何时、何地、通过几次给的等细节均表示记不清,关于为什么要给其钱其表示不清楚,李某给就收,其没有问过钱款性质。
2、证人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通过顾某认识严某,2023年3月其通过严某拿到7、8个网络百家乐的账号密码,其后提供给徐某、刘某2、王某、刘某1、刘某3等人使用,百家乐平台下注有千分之十二的反水,这些反水一般是一周一结,严某会通过微信发地址给其,然后当面碰头后将这些反水转换成现金当面交易,其获利16万元左右。其妻子惠某帮其两次将赌资送至严某黑色大众牌轿车上。
3、证人惠某的证言证实,李某隔三差五会带现金回来,估计有六七十万元。李某不在家的时候,李某有两三次让其把钱通过车窗放入一辆黑色轿车副驾驶座位上,大概有五、六万元的样子。因为隔着玻璃其认不出是谁。
4、证人顾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21年,李某问其要网上百家乐的账号密码,其知道严某有百家乐的线,其就给李某严某的联系电话,后来他们自己联系。2022年,其在李某处玩百家乐,当时的账号密码是严某提供的。李某向其表示严某这个人“挺上路的”,为了答谢其,给了其一条硬中华。其知道李某是严某的下线。
5、证人王某、刘某2、刘某3等人的证言证实,他们从李某处玩百家乐,并与李某进行赌资结算。
6、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李某带其去过严某的家,当天其还添加了严某的微信。2023年12月,其在李某处玩百家乐,李某告诉其账号密码是严某给他的。严某的微信昵称:严某1。
7、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严某微信内存有“亚星”网站的账号密码。
8、手写账单证实,账单上出现的“严”,根据李某证言系严某,后面的数字代表反水的金额。
9、李某微信聊天记录证实,2023年6月20日至2024年1月9日微信聊天记录,双方均系语音聊天,大部分单次通话时间不超过20秒,其中存在较多的通话时长为2、3秒的情形。
10、工作情况,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严某的到案情况。
11、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严某曾受行政处罚、参赌人员被行政处罚以及李某因本案被判处刑罚的情况。
12、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严某的身份情况。
除上述证据外,还有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扣押笔录、清点记录、账单,上海抉隐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浦鉴云(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微信、某某银行流水,赌博平台及账号截图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查证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严某曾受过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严某犯开设赌场罪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严某及其辩护人辩称无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有同案犯李某的供述笔录,证人顾某、惠某、刘某1的证言笔录、中浦鉴云(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据互相印证,反观被告人严某的辩解无证据佐证,且与常情、常理不符,故综合全案证据,本院对其辩解及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及良好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严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10月24日起至2026年9月30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严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黄  婕
  人民陪审员 张文珍
  人民陪审员 杜建明
  书  记  员 陈娟娟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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