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裁判文书
本文被赞0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5)沪0118执6号

申请执行人:卢某,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申请执行人:程某,男,196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申请执行人:李某1,男,198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申请执行人:李某2,男,197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申请执行人:李某3,男,197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被执行人:某某厂1,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申请执行人卢某、程某、李某1、李某2、李某3与被执行人某某厂1仲裁纠纷一案,其他作出的青劳人仲(2024)办字第3967号调解书、青劳人仲(2024)办字第3969号调解书、青劳人仲(2024)办字第3970号调解书、青劳人仲(2024)办字第3971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文书确定:被申请人某某厂1应分别支付申请人卢某66,300元、程某28,000元、李某160,000元、李某225,650元、李某340,000元。因义务人某某厂1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卢某、程某、李某1、李某2、李某3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等。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某某厂1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按要求报告财产及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某某机构1、某某机构2、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在执行中,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在某某银行1、某某银行2、某某银行3、某某银行4等的存款账户,但均余额不足。(冻结期限一年,自2025年1月8日至2029年1月7日止。)执行中,依法扣划98,419元,已发放给申请人卢某29,666.60元、程某12,529元,李某126,847.60元、李某211,477.40元、李某317,898.40元,除上述已冻结的银行账户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应当在上述查控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继续查控的申请,否则查控期限届满后自动解除,相应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三、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某某厂1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沪0118执6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倪圣哲
  审  判  员 侯  芳
  审  判  员 孙佑正
  书  记  员 池歆雨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律适用不统一建议:

相关案号:

建       议:

您是第1124149347位访客
版权所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copyright© 2006-2023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09049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