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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5)沪0118执7028号

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法定代表人:戴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某,男,197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沪0118民初2329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某某公司于2025年0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27,469.12元及相应利息等。本院于2025年08月1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材料等证实。
本院认为,鉴于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已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故本案依法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沪0118民初2329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  杰
  审  判  员 林  青
  审  判  员 邵文龙
  书  记  员 安青怡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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