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被执行人:王某,男,198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 本院在执行某某公司与王某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已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当事人自主行使权利,于法不悖,应与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5)沪0118执998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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