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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5)沪0118执恢1005号

申请执行人:杨某,男,198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城区。
被执行人:某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申请人杨某与被申请人某某公司仲裁一案,本院以(2024)沪0118执4390号立案执行,双方于2024年11月15日达成执行和解。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申请人杨某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某某公司人民币(以下币种同)94,017.83元。本院于2025年07月0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某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杨某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依法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沪0118执恢1005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顾月华
  审  判  员 诸文芳
  审  判  员 丁美芳
  书  记  员 蒋静怡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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