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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5)沪0118执恢784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9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被执行人:某某公司1,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刘某与被申请人某某公司1仲裁一案,某某委员会于2020年8月7日作出的青劳人仲(2020)办字第124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裁定:一、被申请人某某公司1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刘某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工资人民币20,159元;二、对申请人刘某要求支付提成的请求不予支持。届期,被申请人某某公司1未能履行义务。权利人刘某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现因被执行人某某公司1被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宣告破产,故以职权恢复立案执行。
经执行查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5日出具(2024)沪03破11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某某公司1破产清算案件。2025年5月27日作出裁定:一、宣告债务人某某公司1破产;二、终结破产人某某公司1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沪0118执7749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海港
  审  判  员 倪  鸿
  审  判  员 孙佑正
  书  记  员 陈丹丹
    二〇二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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