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女,198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某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职务不详。 原告何某与被告某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但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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