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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5)沪0110民初629号

申请人:某某公司3,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被申请人:某某公司1,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三层整层,四、五、六层商场1、商场2。
法定代表人:洪某,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某某公司2,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部分。
法定代表人:洪某,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洪某,男,1968年10月1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
被申请人:褚某,女,1951年8月1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朱某,女,1975年6月26日生,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H04XXXXXX,住上海市杨浦区。
申请人某某公司3与被申请人某某公司1、某某公司2、洪某、褚某、朱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某某公司3于202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某某公司1、某某公司2、洪某、褚某、朱某名下银行存款627,8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某公司1、某某公司2、洪某、褚某、朱某名下银行存款627,8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3,659元,由申请人某某公司3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金建锋
  书  记  员 丁  卓
    二〇二五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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