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裁判文书
本文被赞0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5)沪0110民初629号

原告:某某公司3,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被告:某某公司1,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三层整层,四、五、六层商场1、商场2。
法定代表人:洪某,执行董事。
原告某某公司3与被告某某公司1、某某公司2、洪某、朱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9日作出(2025)沪0110民初629号民事裁定,冻结原告某某公司1、某某公司2、洪某、褚某、某某银行存款627,8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原告某某公司3于202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某某公司1全部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某某公司1名下银行存款627,8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金建锋
  书  记  员 丁  卓
    二〇二五年二月七日
法律适用不统一建议:

相关案号:

建       议:

您是第1142776720位访客
版权所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copyright© 2006-2023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09049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