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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10民特(调)79号
申请人:径圆(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常和路100号9号楼1603室。
法定代表人:冯跃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珠,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道良,男,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黄兴路221号E座(1181幢)。
法定代表人:张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璐璐,上海松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5年9月2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径圆(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人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于2025年9月16日经上海市徐汇区清梦数字经济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应于2025年10月30日前向径圆(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保险金122,913.63元;
二、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协议第一项赔付后,案涉保单饿了么物流配送合作商雇主责任保险单(保单号:GTN04200480000001734522)保险责任终止;
三、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径圆(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人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9月16日经上海市徐汇区清梦数字经济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 员金建锋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 员丁 卓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五条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下列人民法院提出:
(一)人民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向作出邀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二)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第二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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