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男,1989年4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汶上县,现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某某支队,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汪某,支队长。 某某机关负责人陈某1,副支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2,男,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某某支队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某某支队罚款一案过程中,原告郭某于2025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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