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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案号:(2025)沪0112行初55号

原告王某1,男,2006年3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曹某,局长。
出庭应诉行政负责人吴某1,四级调研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男,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2,男,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原告王某1诉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不立案决定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5年2月21日以相关行政争议已经化解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

  审  判  长 钟  渊
  审  判  员 徐成文
  人民陪审员 宋婉萍
  书  记  员 徐诗佳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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