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1964年2月7日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陆某,局长。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区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中,本院虽于2025年2月7日收到了原告李某提交的撤诉申请,但原告李某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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