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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案号:(2025)沪0112行初79号

原告戴某,女,1981年6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某律师事务所1律师。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腾庄路8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镇长。
出庭应诉行政负责人,胡挺,副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智鹏,男,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某,某某律师事务所2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诉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或设施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5年3月10日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戴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戴某负担。

  审  判  长 钟  渊
  审  判  员 徐成文
  人民陪审员 赵石国
  书  记  员 徐诗佳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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