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潘某。 被执行人:L,男,1998年3月14日出生,外籍人员,住韩国庆尚南道昌原市马山会原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沪01民终78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5年04月0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依法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偿还人民币33,414,348.1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100,814.34元,并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和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L银行存款人民币33,515,162.44元和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或者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 二、上述钱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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