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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5)沪0120执恢471号

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奉贤区。
负责人:金某,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1,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2,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陈某,男,197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申请人某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行与被申请人陈某金融借款合同一案,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沪0120民初16666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某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行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5年6月25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行向本院提出撤销恢复强制执行申请。
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材料等证实。
本院认为,鉴于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行已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故本案依法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沪0120执恢471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锋
  审  判  员 方杨敏
  审  判  员 周宵祥
  书  记  员 周  锋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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